办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电话:房山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81387350
设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办理程序
律师事务所申请换领或补发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换领除外),并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遗失的提交声明原件(请将报头和相关内容剪下,粘贴在A4纸上);
(三)换领的提交原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换领或补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同意换领或补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领或补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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