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律师申请调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办理调出手续。
申请条件:申请律师调出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
(二)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办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电话:房山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81387350
办理程序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律师调出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
(二)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第四十一条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人律师调出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同意律师调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调档函之日起十日内寄送申请调出律师的执业档案;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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