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流程申请
发布日期:2016-12-26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新增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办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电话:房山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81387350 

 

 

办理程序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入伙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新增合伙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的,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退伙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退伙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证明。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准予备案的,制作准予备案通知书,由区(县)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备案登记。不准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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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流程申请申请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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