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借款”中的陷阱
发布日期:2008-02-28

        借款行为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本是帮贫济困、扶朋助友的好事,但也有因为借款而发生纠纷,李女士就被卷入了一起“借款”纠纷中,房山“148”法律服务专线接待了她。

        李女士原是我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2000年买断工龄,获得企业发给的补偿金十一万元。不上班的李女士在家呆了一段时间以后,总觉得很无聊,盘算着:能不能利用这十多万元钱作为投资,作点生意。李女士正盘算着,“机会”来了,一个老同事来到李女士家里,说他现在有一笔生意,很容易赚钱,他把这些年的所有积蓄都投进去了,还是不够,只要李女士肯帮他,借给他钱,自己保证会给李女士高额利息。李女士知道宋某这些年在做生意,挣了一些钱,有一定的经商经验,认为他认准的事,一定有把握,于是决定把钱借给宋某。宋某说:大姐,您人太好,不如算您合伙出资吧,赚钱后,您得到的“红利”一定比得到的利息高。李女士一听能多分钱,也没多想,就与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李女士借给宋某十万元钱,作为合伙出资,约定半年后返本,并支付红利(数额待定),月息2000元,每月月未按时支付。         此后,宋某按“协议”的约定,在第一个月未,付给李女士2000元利息,第二个月又主动给了2000元,可从第三个月开始,就再没给李女士1分钱。10个月过去了,经李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宋某说买卖没赚到钱,自己赔了个精光。他虽然一直承认原协议有效,却辩解说:李女士给宋某的钱,不是借的,而是作为合伙人入的股,是和宋某共同合伙做生意。只怪当初李女士太贪心,只能自认倒霉,不应该再向其追索余款。          这使李女士处在两难的境地:当初宋某只说是借钱,李女士也就没在意“协议”上的内容,现在发生了纠纷,如果提起诉讼,“协议”上明明写着是“合伙”,打官司不一定能赢,不打官司吧,心里又觉得太亏了,对方仅用四千元就换走了自己十万元。        “148”值班人员帮助李女士对此案进行了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一般双方约定利息的,为有偿合同,双方未约定利息的,为无偿合同,又称无息借款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合伙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订立合伙协议,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显然,李女士虽然把钱给了宋某,并未参与其共同经营,与宋某不应属合伙关系,而应是一种有偿的借贷合同关系。李女士在多次与宋某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与宋某的纠纷。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借贷活动中,应加强法律意识,注意审查借款人的资信,不要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为巧立名目的借款行为所迷惑,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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