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25

(一)加强学习: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二)参加社区服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三)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

(四)关于出境: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

(五)外出审批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后,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准予外出的,司法所还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

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区县不得超过一个月。管制、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确因务工、经商、上学需长期离开所居住区县的,原则上应在本市区域内选择就业、经商、上学,区县司法局可每三个月审批一次。

准予外出在本市区域内务工、经商或上学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仍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监管,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进行监管。

(六)变更居住地: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司法所责任人、所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

(七)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和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区域、场所的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应当提交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365在线体育投注 sfjbgsh@163.com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10035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14059  京ICP备05007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