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7-06

【案件基本情况】

    朱某原是A镇H村的农民,在村里有一块宅基地和三间房屋,后来朱某在城里买了楼房,于1998年将自己的房屋连同宅基地以1.8万元价格卖给了居民李某。李某购房后,对房屋进行了翻新,并居住长达14年之久,村里也从未提出异议。如今,H村开始拆迁,将会涉及一大笔的拆迁补偿费用。朱某得知这个消息后,就想要回自己的房屋。朱某认为,李某是居民户,无权购买宅基地,当时两家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在朱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返还房屋情况下,李某以住十几年之久始终不同意。两家互不相让,矛盾逐渐升级,于是朱某来到镇司法所,请求镇调委会出面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王所长带领司法助理员立即赶到村里,首先与村委会负责人进行了简单的了解。原来,村委会早知道朱某与李某买卖房屋的事实,但由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情况比较多,所以一直对此类事保持默认态度,从不多加干预。得知这一情况后,王所长要求村干部一同参与这起调解工作,以便加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方面的知识普及学习。他们先找到李某,李某对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异议。王所长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谈了对纠纷的看法,认为买卖房屋协议看似没有问题,但是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是不能进行买卖、转让的;买卖农村房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是考虑到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朱某也有过错,所以要一分为二看问题。针对朱某,王所长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告诉他农村房屋转让本来就是不合法的,于情于理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朱某此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为按原价返还房屋款也不合理,表示自己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王所长将双方叫到一起,对房屋的翻修费用、现价值等做了初步评估,同时参照法院针对这类案件的判例,提出了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李某返还朱某房屋,朱某支付李某各项费用一共58万元,之后拆迁所涉及一切事项与李某无关。至此,这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思路及技巧】

    本案调解思路主要是在了解事实情况后,找准突破口,寻找一个平衡点,逐个击破。这起案例属于涉及双方各自利益较大的案例,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抱着坚决不退让的心理。针对这种情况,就要对双方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让双方当事人清楚知道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都会遵照法律法规来认定。同时,选择调解方式,不但能够快速解决纠纷,还为当事人省去一大笔诉讼费用,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调解。

【法律分析】

    朱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但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朱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某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效果】

    近年来,因为拆迁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基于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解决此问题的法律依据,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是最为便捷、最为有效的方法。通过此案的调解,不但圆满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也使村委会和群众得到了很好的受益教育。同时,此案例也教育村委会,应当加强对集体土地的规范管理;村(居)民在买卖农村房屋、宅基地等方面也得谨慎而行,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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