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房山区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5-04-07

  为做好房山区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制定《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房山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房山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成立选举工作组织机构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房山区律师协会会长会议推荐提名,经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房山区律师协会成立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选举工作。

  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5名构成。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晓光  区律师协会党总支书记

  委  员:王炳明  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王冬建  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陈思行  区律师协会监事长

  于小松  区律师协会秘书长

  向翠平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由区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

  二、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市律师协会代表应当是北京律师界的优秀分子,注重推荐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精湛、社会形象好、关心行业发展、愿意为行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律师。

  (二)依法依规原则。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要认真听取广大律师的意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原则。市律师协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综合考虑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的代表。

  (四)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原则。市律师协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党委(总支)的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三、代表条件

  依据《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4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五)坚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关注北京律师行业发展,乐于奉献,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七)本人自愿。

  四、代表名额及代表候选人名额

  (一)代表名额

  依据《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规定,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辖区2014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为基数,按照“基础名额+区县律师人数比例名额”的方式分配给各区县。

  1.基础名额分配:

  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下的区县,基础名额为1名;律师人数在31人-50人的区县,基础名额为2名;律师人数在51人-1000人的区县,基础名额为4名;律师人数在1001人-5000人的区县,基础名额为8名;律师人数在5001人以上的区县,基础名额为10名。

  2.比例名额:

  区县律师人数比例名额按照律师人数130:1的比例确定,尾数不再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房山区计入基数的律师人数为80名,因此,房山区律师代表名额为4名。

  (二)代表候选人名额

  依据《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规定,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10%。因此,房山区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低于5名。

  五、选举工作程序

  (一)代表候选人产生

  1.房山区采取律师本人自荐并经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或区律师协会党总支等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参加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各律师事务所负责及时报送本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区司法局公律科负责报送区司法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区律师协会党总支负责报送区律师协会党总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求以上单位或部门于2015年4月11日17时之前,以报送方式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加盖公章)报送区律师协会石秀芹。

  2.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进行审核,依据区律师协会理事会授权,确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于2015年4月12日上报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3.代表候选人建议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依据区律师协会理事会授权,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房山区司法局网站对代表候选人提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情况并予以答复。

  (二)代表选举

  1.律师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应选代表为4名,代表候选人不得低于5名。

  2.2015年4月18日召开房山区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房山区参加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会议的律师代表超过房山区律师代表大会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投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

  3.投票人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和另选他人。

  4.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5.候选人获得全体律师代表半数以上选票的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应选名额为限,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依此类推。

  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人员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没有当选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既定的差额原则提出候选人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者另选他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6.代表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房山区律师协会监事会提出。候选人不得被提名为监票人。监票人对投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7.计票人员由房山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担任,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

  8.计票结束,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予以宣布。

  9.选举完成后,房山区律师协会将代表选举情况报告及代表登记表、代表汇总表一并于2015年4月18日,报送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当选代表发确认函并将全体代表名单在首都律师网站上公布。

  联 系 人:于小松;石秀芹       电话:81388223

  邮箱地址: 1458370606@qq.com

  附件: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表

  

  

  

  

  北京市房山区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copyright 2013 版权所有:365在线体育投注 sfjbgsh@163.com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10035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14059  京ICP备05007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