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07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北京市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从本区县律师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4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五)坚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关注北京律师行业发展,乐于奉献,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七)本人自愿。

  第四条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平等、公开、民主的原则,依法依规,程序严谨。

  第五条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以及为北京市律师行业做出贡献的律师代表。

  第六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负责代表选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在区县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县代表选举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设定名额为253名,其中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代表249名,由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选举产生;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代表4名,经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名候选人,由所在区县律师协会或律师工作联席会选举产生。另设机动名额2名(不含在设定名额内),视情况产生。

  第九条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辖区2014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为基数,按照“基础名额+区县律师人数比例名额”的方式分配给各区县。

  第十条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一)基础名额分配:

  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下的区县,基础名额为1名;律师人数在31人-50人的区县,基础名额为2名;律师人数在51人-1000人的区县,基础名额为4名;律师人数在1001人-5000人的区县,基础名额为8名;律师人数在5001人以上的区县,基础名额为10名。

  (二)区县律师人数比例名额按照律师人数130:1的比例确定,尾数不再计算。

  第十一条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在区县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在区县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在充分听取本区县律师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方案提出代表候选人;

  (三)代表候选人名单报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四)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以适当形式对代表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五)成立律师协会的区通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未成立律师协会的区县通过召开律师大会,选举产生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各区县律师协会会长和律师工作联席会主任一般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  北京市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10%。

  第十四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收到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代表选举结果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当选代表发确认函,审核未通过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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