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谈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发布日期:2016-09-06

(转发自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2016年8月21日,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处副处长任彦超走进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通过警法在线直播访谈向广大市民朋友介绍这一法律制度和利民惠民政策。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主持人:哪些人都能得到法律援助

任彦超:

一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其提供辩护。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主持人:法律援助案件类型?

任彦超: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主持人:这次扩大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有哪些?

任彦超《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6】36号)明确规定扩大如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二)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另外,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上述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主持人:请介绍此次出台扩大事项范围的意义背景。

任彦超:

(一)落实中央相关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提出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明确提出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十三五”时期,北京提出“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大城市病’为重点任务”的发展指导思想。为实现“十三五”时期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目前,北京正进行的城市副中心建设、新机场建设以及若干棚户区改造等重大工程建设都涉及征地、拆迁工作。将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引导困难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既是法律援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更是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三)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公正、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愈发强烈。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回应困难群众的关切、适应困难群众的现实需求,在做好法律咨询的同时,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治要求。北京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建设,保证经济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也是加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的要求。

主持人:法律援助机构有哪些,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怎么样?

任彦超:

全市设立17家法律援助中心,包括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街道(乡镇)、公安看守所、武装部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基层建立联系点;成立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和针对残疾人、老年人、军人军属、妇女的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按照“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要求,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法律咨询近282.3万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万余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9.6亿余元,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

主持人:市民朋友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任彦超: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困难群众可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可拨打12348法律服务专线进行咨询。

主持人:怎么开展法律援助?是全免费吗?

任彦超: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是政府买单,受援人不用花钱。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主持人:如何认定经济困难?

任彦超:

持经济困难证明(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此外,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主持人:北京市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任彦超:

2009年以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6万余件,挽回经济损失近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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