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10]29号)精神,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和仲裁调解的衔接配合,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总结、继承了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创新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便捷灵活、成本低廉、易于接受等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随着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呈现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必须根据形势需要,依据《人民调解法》大力调整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其建成牢固的基础防线,将大量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人民调解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全网络、优化队伍、创新机制、提高实效”为总体工作思路,以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把矛盾预防化解在基层为目标,以挖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潜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作用为重点,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专职化和社会化建设,全面加强和活跃人民调解工作。

工作目标:形成纵向深入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楼门院(组)四级调解组织,横向渗透各领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立体式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一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一支专兼职配合的调解员队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明显,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人民调解化解疑难矛盾纠纷能力显著增强;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衔接紧密,配合有力。

三、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基础

(一)加强立体式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健全完善区县、街乡、社区(村)、楼门院(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等矛盾突出的地区和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物业、医疗、建设、劳动争议、交通损害赔偿、交通物流等领域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市打造一批专业性调解组织。全市形成条块结合,相互联接的立体式的调解组织网络。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增设妇女委员,少数民族地区要增设少数民族委员。要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专职化和社会化建设。要通过聘任等方式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和村要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街乡至少要选聘2名专职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要发展壮大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把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党小组长吸收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要鼓励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和政法战线退休老同志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将所有安全稳定信息员整合为人民调解员。要尽快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名册。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调解员培训基地,探索以大专院校为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

(三)建立调解专家信息库。各区县要根据矛盾纠纷的专业性特点,吸纳聘任一批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律师、医生、心理学专家、大学教授、社会知名人士等组建各类人民调解专家信息库,参与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协会职能,组建各类专业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指导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

四、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将矛盾预防化解在基层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原则,强化预防意识,前移工作重心,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准确研判,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完备和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独特优势,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社区(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要定期开展矛盾集中排查工作;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开展专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对于排查出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登记、记录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状况。各区县司法局、各街乡司法所要确定专人负责指导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情况。

(二)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分流机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开展排查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做到排查一件,化解一件。对疑难矛盾纠纷要及时邀请社区、村的老党员、老干部,居住在本社区、村的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室的律师等专业力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属于人民调解调处范围的,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

(三)建立人民调解协作配合机制。把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相结合,以普法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以矛盾纠纷化解推动普法。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要通过事前讲法、事中析法、事后明法,使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中学法、懂法、守法,消除冲突与矛盾。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的联系和配合,根据需求及时组织律师深入社区、农村一线开展法律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信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街乡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法律服务室的作用,充分调动公益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运用法律援助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在法律援助接待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弱势群体及时开展法律援助,通过法律咨询,稳定、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心理,消除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把人民调解指导、培训、表彰、宣传、案件补贴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科学严谨的人民调解经费使用和监督制度,确保每一笔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发挥作用。建立完善“以案代补”工作制度,对于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要根据矛盾纠纷难易程度,给予相应的误工补贴,充分调动广大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建立困难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建立困难调解员生活救助工作制度,保障因调解工作致伤、致残调解员的基本生活。要协调民政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员抚恤和优抚工作制度,对于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将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情况纳入考评范围。要积极协调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村居整体建设进行考评。市局将联合首都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行政工作考评,对于调解组织建设不力、调解经费不落实、因调解工作不当致使矛盾纠纷激化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制,不纳入评优序列。各区县司法局要细化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内容,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作为衡量司法所年度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五、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配合,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主动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和仲裁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完善衔接配合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要建立统一的工作台帐,做好受理、分流、处理、结案、归档等工作。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及时向司法所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对人民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要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庭)联系,畅通渠道,防止工作脱节,事态失控。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调解员旁听案审、推荐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接受人民法院(庭)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调解的水平。法院部门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受理,并将调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或邀请,参与诉中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行政部门的联系、交流和沟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矛盾纠纷特点、规律,探索总结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经验。进一步完善联合调解室、物业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公共交通调解、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工作机制,探索与卫生、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积极与辖区内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建立联系,积极推进矛盾纠纷较多的社团和行业协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要吸纳行业权威人士组建各行业人民调解员信息库,组织信息库内调解员参与复杂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结合地区实际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要做到长远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总结分析和考核,定期有督促和检查;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调解工作重点;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通过开展评选、竞赛、练兵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更多的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纷争;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体系,统一规划,分级实施;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要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民事审判活动等形式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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